深圳天然氣收費無依據 暫定價高涉嫌違反價格法
深圳市物價局表示天然氣暫定價收費無依據
從去年8月開始轉換天然氣至今,深圳氣價一直未定,深圳燃氣集團就按照每立方3.95元的“暫定價”收取,但市物價局負責人昨日明確表示:該局從未批準過3.95元這個所謂的“暫定價”,用戶則發現按“暫定價”收取的燃氣費比物價局規定的高。
部門觀點
市物價局:預收價按前三月石油氣均款80%收
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局在《關于預收天然氣款的批復》(深價管函[2006]51號)中已明確:“同意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向已轉換使用天然氣的用戶預收天然氣款,具體辦法為:按用戶轉換前3個月平均液化氣款的80%預收,待天然氣銷售價格政策出臺后再按多退少補的原則結算。”除此以外的任何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都沒有經過該局的批準。市物價局馬副局長表示,深圳天然氣還沒有制定出暫定價,他也不知道所謂的“3.95元暫定價”從何而來。
燃氣集團:按物價局精神定出3.95元?
記者于是撥打燃氣集團熱線電話25199999,接線員先是肯定地告訴記者,“3.95元是物價局批準的暫定價”,在記者追問是哪個文件批準的之后,該接線員又找來熱線咨詢部門的負責人徐小姐,徐小姐答復記者說,3.95元是燃氣集團按照物價局文件的精神制定出來的暫定價,具體的制定辦法是:原來液化石油氣是每立方15.6元,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的熱值比是1:3,市物價局要求按前三月液化氣均款80%收,所以燃氣集團天然氣暫定價的公式是:15.6/3×80%,但是,記者按照這個公式一算,卻發現得數是4.16元,而不是3.95元。這是為何?燃氣集團工作人員并不能做出解釋。他們只是說,物價局要求的做法操作起來很復雜,因為每個用戶前三月的平均用液化石油氣量都不同,一家一家算下來,工作量太大太復雜,所以他們自己制定了這個計算公式。
實地調查
按“暫定價”會被多收費
記者查詢了福田區麗陽天下名苑秦小姐家里的用氣情況,秦小姐說,家里每月的用氣量都差不多,燃氣主要用于三個人洗澡和每天做一頓晚飯,她家轉換天然氣的時間是2007年1月12日。秦小姐家的燃氣費存折顯示,2006年10、11、12月,家里的管道煤氣費分別是49.3元、49.3元和64.9元,平均每月54.5元;如果按照市物價局的規定,那轉換后的幾個月,應該按照每月54.5元×80%的標準來計算,也就是說,秦小姐家每月被扣掉的燃氣費應該是43.6元。但實際上,秦小姐家的燃氣費存折顯示,2007年1月、2月、3月的費用分別是124.8元、67.15元和71.1元,平均每月88.51元,這三個數字是按照燃氣集團的“暫定價”計算出來的,用88.51減去43.6,等于44.91,“也就是說,按燃氣集團價格收取的燃氣費,比按物價局文件標準算出的燃氣費平均每月多了44.91元?”秦小姐大吃一驚。
為了進一步驗證秦小姐的說法,記者又聯系了家住福田區天然居的孫先生,他家在2006年10月進行了天然氣轉換,2006年12月、2007年1和2月三個月天然氣費平均是97元,2006年9月、10月和11月這三個月平均是每月91.6元,“91.6的80%應該是73.3,但是燃氣集團卻平均每月多收我23.7元?!”
記者隨后又隨機采訪了南山區假日灣畔等4個小區的業主,與他們一一“算賬”,結果發現,按照3.95元的“燃氣集團暫定價”計算出的燃氣費,均比按物價局算法計算出的燃氣費多,平均每月多收的錢在20元到40多元不等,用氣量越大,被多收的錢就越多。
專家說法
律師:涉嫌違反價格法
廣東深君聯律師事務所的侯松濤律師認為,燃氣集團的這種做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公用事業價格要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所以燃氣集團自定“暫定價”涉嫌違反該法。
記者昨日也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的“省長信箱—來信選登”頁面看到,深圳龍崗的用戶向省長反映深圳燃氣集團按照4.16元的“暫定價”收取天然氣費,深圳市工商局回復說“我局價格處已明確告訴燃氣集團按4.16元價格預收是錯誤的,必須立即制止。預收氣款必須嚴格按照深價管函[2006]51號的規定。”
經濟學博士:定價依據被偷換
燃氣集團關于“暫定價”看似合理的解釋,卻被廈門大學畢業的經濟學博士周波指為:偷換了定價依據。周波說,拋開定價學的基本概念不說,單是從數學公式上,就可以看出,物價局的定價依據之一是月平均用氣費,這個費用,是用氣量乘以價格算出來的;而在燃氣集團的定價公式“15.6/3×80%”里面,根本沒有用氣量這個依據,只有液化石油氣價格這個依據,從數學的角度上說,就是一個變量被抹掉了,于是它的影響也被抹掉了,在實際中,這就意味著,用氣量越大的用戶,被多收的錢就越多,用得少的用戶,影響就小。